发布时间:2023-05-06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数:312118次
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就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就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这为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监督,最近5年连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实施情况实地检查,制定修改相关法律19件次,为依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发挥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大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2022年度生态环境状况
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改善态势,环境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难度明显加大。
(一)环境空气状况。空气质量稳中向好,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首次降低到30微克/立方米以内,实现近10年来连续下降。全国74.6%的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标,同比增加15个城市。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连续2年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全国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臭氧(O3)6项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连续3年稳定达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为0.9%,同比下降0.4个百分点,首次降低到1%以内。重点区域大气环境治理仍需加强。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6.5%,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同比分别下降0.5个百分点、3.7个百分点、5.0个百分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平均浓度分别超标25.7%、31.4%,秋冬季大气污染依然较重,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仍时有发生。
(二)水环境状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9%,同比上升3.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0.7%,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重点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持续为优,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和辽河流域水质良好。其中,长江干流持续3年全线达到Ⅱ类水质,黄河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地下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全国地下水Ⅰ—Ⅳ类水质点位比例为77.6%,Ⅴ类水质点位比例为22.4%,部分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标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区域汛期污染问题突出,黑臭水体从根本上消除难度较大,一些重点湖泊蓝藻水华仍处于高发态势。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总体稳定。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比97.4%,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全国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总体保持改善趋势,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81.9%,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比例为8.9%,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入海河流总氮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局部近岸海域污染依然存在,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推动实施124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指导132个重点县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整治,累计将1744块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1%左右。全国农用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影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重金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自然生态状况总体稳定。生态质量指数(EQI)值为59.6,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与2021年相比无明显变化。全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3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0.32%。全年完成造林383万公顷、种草改良321.4万公顷、治理沙化石漠化土地184.73万公顷。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六)声环境状况。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总达标率分别为96.0%、86.6%,同比分别上升0.6个百分点、3.7个百分点。其中,1类区和4a类区夜间总达标率相对较低,分别为83.1%和70.4%。
(七)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与辐射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的核事件和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稳定在每万枚1起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
(八)环境风险状况。全国环境安全形势基本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113起,同比下降43.2%,重特大事件数量与往年相比基本持平,所有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置。但是,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多发频发态势仍未发生根本改变。
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经过努力,2022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完成。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好于年度目标0.9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好于年度目标4.6微克/立方米,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好于年度目标4.1个百分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分别减少5.5%、3.7%、2.1%、6.8%,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不断加强。一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制修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工作。积极配合开展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举措。发布80项生态环境标准,加强环境基准研究。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力度,积极开展以案释法。
二是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对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转办群众信访举报1.18万件,绝大多数已办结或阶段办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圆满完成第二轮督察,组织开展督察工作总结和成效宣传。完成2022年度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摄制,推动地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国5.2万名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累计将344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联合有关方面连续3年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组织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昆仑2022”等专项行动,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3万起。自然资源部持续推进土地、矿产资源和海洋等领域督察,促进严守耕地红线,推动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2022年,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9.1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76.72亿元;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4.5万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提起公诉2.16万件、3.7万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5万件;司法鉴定机构完成环境损害鉴定2万余件。
(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实践,全面加强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印发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强化重大项目和能源保供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实施,组织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发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运行,截至2022年底,全国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3亿吨、累计成交额104.75亿元,助推企业低成本减排作用初步显现。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2万余张。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截至2022年底,金融机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余额同比分别增长38.5%和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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