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点击数:67055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等二十一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为细化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二)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全面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停车费减免、通行便利、路权保障等支持政策。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支持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氛围,对2022年在市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的单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能源局,各区县政府)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充电桩、换电站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严格执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二、稳定和扩大新车消费
(四)积极联动整合各方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或延续新车购买补贴政策,通过政企联动发放购车、加油或充电、停车或洗车等优惠券,多方合力促进新车购买和使用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支持企业构建城乡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各类汽车展销和惠民消费促进活动,对2022年促销效果好、今年前三季度零售额实现正增长且对全市汽车零售增长贡献率前10位的汽车经销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六)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七)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执行国家关于二手车增值税征收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八)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区县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加强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与应用,支持打造二手车诚信示范市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四、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九)鼓励区县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开展鼓励汽车以旧换新消费活动,引导汽车生产和流通企业配套予以让利优惠,放大政府补贴效应,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2022年10月6日前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五、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所在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市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后,该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执行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检验工作,确保平行进口汽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
(十二)持续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实施动态调整,择优评选试点企业并鼓励其扩大整车进口规模,支持非试点企业依托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支持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进一步优化报关、通关、查验等进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
六、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三)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我市停车配套相关政策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区县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四)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引导旅行社开发自驾游、房车游等新型产品,推出自驾等特色化、品质化“旅游+”产品,策划十大自驾精品路线、自驾露营基地和自驾玩法体验推广活动,执行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七、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合理下调贷款利率、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和汽车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引导其减费让利,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振汽车消费意愿。(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重庆市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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