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点击数:83784次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力支持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商运〔2024〕23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9号)精神,根据《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力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在汽车、家电和电动自行车领域先行组织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各领域补贴方案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家装厨卫领域“焕新”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二、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
本轮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9:1分担,各市州无需配资。省财政综合各市州人口、GDP、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因素核算各市州资金分配额度,并将资金的60%预拨各市州统筹用于汽车、家电、家装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领域。资金下达各市州后,要尽快组织实施补贴活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剩余的40%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市州预拨资金使用进度统筹安排,重点支持资金使用进度快的市州。前期省财政已经下达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各市州只能用于兑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各市州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活动资料资金进行审核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三、强化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配齐人员,并可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组织实施力度。要广泛发动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等同步开展促销活动,整合资源加大补贴力度。要深入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讲和宣传推广。各市州要对外发布统一的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公众监督。
四、营造消费品以旧换新良好市场环境
各市州要强化国内统一大市场意识,不得出台歧视性举措限制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五、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总结报送
各市州在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个月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报送省商务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活动成效并开展绩效评价,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4年湖南省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2.2024年湖南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3.2024年湖南省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2024年湖南省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活动时间
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自《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四)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五)实施方式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活动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
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消费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补贴范围
1.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湖南省内转出(不含变更登记,不含报废)本人名下的家用汽车,并在湖南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的。转出的旧车必须是本人名下小型轿车或小型普通客车,购买的新车必须是小型、微型(九座以内)家庭自用的非营运客车(含皮卡)。
2.转出的旧车应当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旧车登记信息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注册时间为准;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以上时间均需在活动有效时间内。
3.个人出售旧车时必须出具由湖南省内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必须在湖南省。
4.所购家用乘用车新车已经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办理行驶证;购买燃油车乘用车还需完成购置税缴纳。
5.申领人、转出旧家用汽车车主、购买新车车主、交强险被保险人、完税证明纳税人须为同一人。
6.所有参与此次促销活动的旧车转出、新车购车交易,必须开具合法、真实、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金额须如实反映旧车转出全款、新车购车全款。如旧车发票转出金额低于2500元,需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买方为企业的,需提供买方营业执照。
7.活动期间,每辆旧车仅限转出并参与一次补贴申领,参与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任何方式规避限制,在活动期间已申领过补贴的二手车,不得再次申领。
8.活动期间,同一辆新车不可同时申领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标准
1.申领人通过全部审核流程后,根据车辆类型和价格分档予以补贴,补贴以云闪付电子红包形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注:①车辆价格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含税价格为准。②每位申领人在活动期买一辆新车并转出一辆旧车仅限申请一次补贴,单次限申请一台乘用车新车补贴。
2.对已参加2024“惠购湘车”省级置换更新并领取补贴的消费者,按本轮置换更新补贴标准补齐差价,但该消费者的同一辆新车已申请了中央报废更新补贴的除外。对于2024年4月24日至今所购新车未参加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2024“惠购湘车”省级置换更新补贴的消费者,符合本轮置换更新补贴条件的,可申请本轮置换更新补贴。
3.补贴资金按照申领人申领时间先后顺序先审先放,名额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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