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3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33950次
关于对2024年度宿迁市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实施补贴的通告
宿环发[2024]35号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2024 年度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的通知》(宿政传发[2024]1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 2024年度宿迁市区提前淘汰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补贴,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不含)期间报废的,登记地址在宿迁市区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在宿迁市区登记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轻型柴油货车和重中型非营运柴油货车(2024年7月30日(含当日)之后报废的重中型营运柴油货车因享受《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中的补贴措施,不再享受本次补贴);
上述车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住址在宿豫区、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苏宿园区辖区内;
2.车辆在规定期间提前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提前报废是指:车辆没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且非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3.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次补贴;
4.车主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二、补贴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实施差别化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为: 轻型货车 1000 元/辆、中型货车 3000 元/辆、重型货车 4000 元/辆。
三、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受理地点:宿迁市二手车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3 号楼西侧大厅(宿迁市宿城区北京路 2849号 )。
四、申领流程
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办理车辆补贴申请:
(一)《宿迁市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三)车主为个人的,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受理窗口审查,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并退回;符合奖补条件的,受理窗口将申报材料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奖补资金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发放至车主银行账户。
五、其他
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527-84330026;
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527-84352980;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527-8435509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述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宿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2.宿迁市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1日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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