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点击数:100054次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商联发〔2024〕21号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仔细对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省级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地)举报电话:
哈尔滨市商务局 0451-86772898
齐齐哈尔市商务局 0452-2795335
牡丹江市商务局 0453-6171403
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0454-8224214
大庆市商务局 0459-6398233
鸡西市商务局 0467-2188068
双鸭山市商务局 0469-6110295
伊春市商务局 0458-3878206
七台河市商务局 0464-8363085
鹤岗市商务局 0468—3128026
黑河市商务局 0456—8273621
绥化市商务局 0455-8388533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商务局 0457-2730629
省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经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依规,探索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良性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等法规规章,落实《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和流程》《黑龙江省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树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红线意识,深入排查整改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打击非法扰乱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的经营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三、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二)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况;
(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为;
(四)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为;
(五)违规开具或发放、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行为,以及未及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行为;
(六)未在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进行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
(七)未按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出售或处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的行为;
(八)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用,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为;
(九)承修或擅自改装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一)回收拆解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十二)用电用气等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未持证上岗的;
(十三)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十四)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市(地)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监管。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为。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向相关责任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反馈,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整改。发现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应吊销资质的报废机动车企业,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
(三)各市(地)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企业和个人;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负责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各市(地)自然资源局:负责检查报废机动车企业违法占用耕地用地情况,对城乡规划范围内违法用地依照属地土地、规划职能分工依法查处或移交城市管理综合等执法部门处理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五)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负责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规定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及非法回收拆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六)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业户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
(七)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回收拆解企业的举报线索和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查处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4年7月1日—15日)。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提出本地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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