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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补助

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7-0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673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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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高排放车辆淘汰力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8日。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7411

邮箱:shdaqichu@163.com

附件:《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车(以下简称“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新能源化更新,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沪府办发〔2023〕13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车辆所有人(不包括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开展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的补贴资金。

本办法所称国四柴油车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各类在用柴油车(公交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完全依靠电能驱动的纯电动汽车,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第三条(淘汰补贴支持范围)

对在本市办理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国四柴油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除外)车辆所有人,给予淘汰补贴。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的国四柴油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过户给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的,最终受让人提前报废国四柴油车不可享受淘汰补贴。

第四条(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对在本市提前报废国四柴油车且购置新能源车辆,并在本市完成新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给予新能源化更新补贴。申请新能源化更新补贴的车辆应当与提前报废的国四柴油车为同类车型。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的国四柴油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过户给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的,最终受让人更新新能源车辆不可享受更新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

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金额依据柴油车的类型、初次登记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2025年7月1日以后淘汰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2026年7月1日以后淘汰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70%,退坡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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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车辆更新补贴依据车辆载重分级和电池容量等因素确定。车辆载重分级为提前报废国四柴油车同级别或更低级别的,按照购买新能源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车辆载重分级高于提前报废国四柴油车辆的,按照提前报废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表2。2025年7月1日以后购置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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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淘汰补贴申请标准)

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小型客车、轻型货车除外);

2、车辆所有人1年内无环境违法处罚等失信记录;

3、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自2024年X月X日(政策实施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本市办理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车辆实际报废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的日期(以回收证明所载明的拖车时间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第七条(更新补贴申请标准)

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新能源化更新补贴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所有人在2024年X月X日(政策实施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已报废名下国四柴油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除外)、申请本市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并通过审核;或车辆所有人报废名下小型客车或轻型货车、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除车型限制外的其他全部标准要求;

2、车辆所有人购置与提前报废的国四柴油车为同类车型的新能源车辆,并在本市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车辆所有人与已报废车辆的所有人保持一致。

4、新能源车购置时间应在2024年X月X日(政策实施日期)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具体时间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工作;编制资金预算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审核,组织实施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预算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进行测算,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资金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用款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审理流程向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开展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国四柴油车所有人对国四柴油车淘汰补贴申请材料、新能源化更新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申请受理点不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受理工作、经督促提醒仍不改正的,将被取消受理点资质。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对拟补贴的报废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及补贴金额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sh.gov.cn)上进行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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