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100667次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快淘汰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减少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深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28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szhbbz@meeb.sz.gov.cn,或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的“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反馈。
附件:
1.深圳市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深圳市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24-2025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淘汰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减少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深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淘汰是指:
(一)机动车因报废、出口办理了注销登记(以下简称“报废淘汰”);
(二)机动车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转出登记签注手续(转让登记或变更登记)且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完成转入登记签注手续,机动车登记为非粤B牌(以下简称“转出淘汰”)。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 补贴机动车范围为: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且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报废淘汰的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转出淘汰的日期以最后一次转出本市时《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让登记或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享受补贴:
(一)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
(二)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机动车按照淘汰方式、车辆类型、淘汰阶段给予相应的补贴,具体如下:
第四章 补贴申请
第六条 补贴申领人
(一)报废淘汰的补贴申领人为《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
(二)转出淘汰的补贴申领人为机动车最后一次转出本市,且在转入地落户后《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报废淘汰的申领人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转出淘汰的申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发放的非粤B牌的《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领人身份证明;
(三)申领人银行账户;
(四)委托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领人签署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材料说明
(一)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士须附公证翻译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非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
(二)银行账户:申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一类银行存折(或一类银行卡);申领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1.异地银行开户的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2.申领人须确保所提供的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能够一次性汇入相应的补贴款。
3.对于因申领人账户错误、异常或汇入额度受限等原因导致补贴款项未能成功拨付到银行账户的,申领人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上传修正后的材料。
4.逾期未主动修正或修正后仍不能成功拨付补贴款的,视为申领人放弃补贴申请资格,将不再拨付相应的补贴款。
(三)申领人提供的报废淘汰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或转出淘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材料的所有人须属于同一人。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机动车淘汰流程。按照淘汰方式分为报废淘汰、转出淘汰,报废淘汰包括报废与出口两种情形。
1.报废。将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取得报废回收证明;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出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完出口手续;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转出。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签注手续;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完成转入登记签注手续,机动车登记为非粤B牌的机动车。
(二)补贴申请发放流程。
1.申请。申领人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众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2.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受理补贴申请,审核排放标准与补贴金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信息和机动车状态的准确性、有效性。
3.结果公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审核情况,拟定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并定期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受理补贴申请及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淘汰机动车的相关登记工作,审核申报机动车的信息与状态。通过数据接口向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提供办理补贴所需的机动车信息及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申领人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机动车报废拆解需求。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补贴资金指标与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机动车注销或转出、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领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发放奖励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受理资金达到总额即停止申报。
第十七条 补贴受理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受理修正材料时间截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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