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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浙江省温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556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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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推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53号)要求,现发布温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固废管理平台最新数据统计,2023年全市危废新产生量49.89万吨,与2022年相比增加了5.71%,上年度贮存危险废物0.74万吨,共计50.63万吨。其中委托利用处置48.59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0.70万吨,剩余库存量1.31万吨,库存变动量0.03万吨。

全市共产生29大类危险废物,其中表面处理废物(HW17)、焚烧飞灰(HW18)、废酸(HW34)、含铜废物(HW22)产废量最多,约占产废总量86.83%。

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和市外委托利用处置为主,自行利用处置为辅的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一)从规模分析: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共计45家,其中利用处置单位24家(含医废处置单位)、收集单位21家、小微危废收运单位12家。全市57家具备利用处置或收运功能的单位总能力123.96万吨/年,共收集危险废物22.26万吨,上年度留存2.48万吨,利用处置18.36万吨,转移处置4.6万吨,贮存1.78万吨。

2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80.63万吨/年(其中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4万吨/年),实际收集17.66万吨。21家收集单位经营能力29.30万吨/年,实际收集3.50万吨;12家小微危废收集能力14.03万吨/年,实际收集1.1万吨。

(二)从产生类别分析:我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有:表面处理废物(HW17)产生量约22.54万吨/年,委托利用了22.36万吨,以委托利用为主;焚烧飞灰(HW18)产生量约16.5万吨/年,委托填埋处置了15.72万吨,以委托处置为主;废酸(HW34)产生量约为3.74万吨/年,委托利用了3.71万吨,以委托利用为主。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大于市内委托利用处置需求,存在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特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运率偏低,铝灰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能力不足,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原则上不鼓励废酸、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废包装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等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鼓励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或处置项目。同时项目要符合《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文件要求。

(二)危险废物收集类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单位。鼓励现有的小微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相适应。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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