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点击数:51184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对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管理办法》进一步夯实“一证式”管理路径。《管理办法》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全周期”管理理念。《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审批、管理的全流程管理要求,紧抓排污单位生产、治理、排放的全过程管控重点,强化排污许可全周期管理,突出全面衔接融合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打通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全周期”。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相关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部门审核的要求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审批中的应用等内容,完善延续、调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条例》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实化和细化。同时,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体责任要求,细化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强排污登记单位管理,明确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动变更排污登记信息。
《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依证”监管要求。《管理办法》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从“十三五”开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并于2018年1月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要求和法律要求发生了新变化。从政策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突出了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中的核心地位。2019年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开始实施,并增加了登记管理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先后制修订发布,均明确提出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内容。特别是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的程序要求及监管要求,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因2018版《管理办法》发布在前,其在管理对象、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实施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等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
问:《管理办法》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如下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实施水、大气、固废、噪声综合许可,依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要求纳入许可管理。落实《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二是突出核心、推动衔接。衔接融合环评、总量、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监测、排污权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推动排放量统一核算,提出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推进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据应用。
三是“一证”管理,压实责任。落实“一证式”监督管理,规定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内容,提升监管效能。突出排污单位的按证排污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压实各方责任。
问:《管理办法》的修订重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修订后,由原来的七章68条修订成六章46条。与2018版《管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删除与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规定以及《条例》已明确规定内容,从衔接《条例》、提升环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优化相关规定,并补充排污登记管理、制度衔接、质量核查、重新申请、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三条修订重点:
一是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按照《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增加排污登记的填报内容、流程规定、主体责任要求,对于加强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规范管理流程。按照《条例》要求,细化部分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已经充分论证有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说明。细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要求,提出技术评估要求,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细化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
三是细化依证监管内容。按照《条例》要求,强化持证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增加执行报告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及规定,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要求,推进“一证式”管理落地。
问:修订的《管理办法》与《条例》的关系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细化和实化。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条例》保持一致,在内容上进一步实化和细化。一方面,《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排污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承接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排污登记内容进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进一步深化。为更好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管理办法》提出进一步优化流程和简化材料相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基本信息变更情形、延续情形无须提交承诺书和副本,变更内容可载入变更、延续记录、不再强制重新换发副本,对于遗失补领不再强制要求纸件补领,不再规定提交书面执行报告,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鼓励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问:在推进实施《管理办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组织举办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加深企业和基层对排污许可政策的理解,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宣传排污许可改革典型案例。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加强部门协同、部省联动,优化排污许可包保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规范开展排污许可管理,防止在实施中变形走样。
三是加强跟踪监管。我部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压实企业按证排污,基层按规发证、依证监管的主体责任,推进全面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动落实好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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