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数:24144次
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2024年,我省坚持利剑出鞘,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巩固成效,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警示教育,现将各地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等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案例一
李某某涉嫌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以下简称“大冶分局”)对某经营部货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于2023年7月初将一批不明固体物质从湖南省某公司货场运至湖北省大冶市某经营部货场,再进行清洗加工后销售。经核实,该批不明固体物质共计80.64吨,其中李某某已加工处理含金属物料71.18吨,未加工处理含金属废料9.46吨。
2023年8月2日,经委托对李某某堆放的不明固体物质及墙角、墙边、围墙外水沟底泥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其浸出液铅含量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表1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 31含铅废物,代码为900-000-31。
二、查处情况
李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通过清洗、搅拌、压滤等工序,共处置危险废物71.18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11月20日,大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大冶市公安局。2024年1月8日,大冶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一)强化执法监测联动,及时锁定证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对关键的证据进行查封,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及时锁定证据,为后期移送办案提供坚实依据。
(二)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加快案件查办。随着涉危废违法犯罪愈加呈现链条化、科技化、隐蔽化,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完善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日常业务沟通协商,案件会商研判,一体化推进案件调查侦办,形成了快打、严查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案例二
宜昌市某废品收购站超标排放含锌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0日,接群众投诉某废品收购站涉嫌存在排放含危险废物污水的违法行为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以下简称“夷陵分局”)立即会同宜昌市公安局环保警察支队及夷陵区公安局环保警察大队开展联合执法。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废品收购站打包机前有一处集水浅坑,用于收集车间内地面废水,坑内积水水质浑浊。该废品收购站的工作人员使用塑料桶将坑内废水舀出后倒入厂区排水沟,该排水沟连通污水管网,废水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打包机前集水坑及厂区内沟渠的水样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水样中总锌、石油类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其中,总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10倍以上。
案发后,夷陵分局立即对下游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控,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同时清理现场残留废水,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废品收购站排放含锌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3年9月13日,夷陵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案移交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1月30日提交检察院,目前检察院正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中。
三、案件启示
(一)重视信访举报,拓宽执法途径。涉案废品收购站位置隐蔽,现场管理混乱,外排废水中锌浓度严重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类似的作坊式加工点多位于偏僻区域,日常监管中较难发现。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能够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联动协作,提升执法效能。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办案,行刑衔接加强协作、强化信息共享为案件的办理争取了主动权,有力地保障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实效,大大提升了执法效能,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为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案例三
襄阳市某新材料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以下简称“枣阳分局”)联合枣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成立专案组,对某新材料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展开调查。
经查实,枣阳某新材料公司自2023年8月起租赁某公司部分车间和成品仓库生产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以银行汇款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现场负责人刘某支付化工染料废母液处置费三万余元,刘某随后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90吨废母液交由鲁某某、梁某等人,使用槽罐车运至某林场后,直接打开槽罐车排水阀门向灌溉渠倾倒。
二、查处情况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来源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的“染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废吸附剂和中间体废物”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264-011-12。案发地某林场位于枣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的行为,直接威胁群众饮水安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现场负责人刘某等人,明知鲁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化工染料废母液分多批次运至饮用水保护区内倾倒,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田某某、刘某、鲁某某、梁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2023年10月5日,枣阳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枣阳市公安局。同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等4人依法实施刑事拘留。2024年3月14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进行企业合规审查。
三、案件启示
(一)双剑合璧办案,快侦快处形成强大震慑。枣阳分局与枣阳市公安局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决定在重大案源出现时,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同步勘察现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职能优势互补,合成作战,做好证据固定、线索追踪、核查信息等工作,保障重大污染环境案件都能够得到快侦快处,形成震慑。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成立“枣阳20230930污染环境案”专案组,集中办公,统一调度,集中攻坚。案件侦办中,取样检测,固定证据,调查走访,查询视频,调取监控,分工合作,仅用3天时间就通过技侦手段锁定了嫌疑车辆和涉案人员,在5天内实现案件调查终结,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对3名涉案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快速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效果。
(二)突出释法说理,及时高效完成生态修复。案发地某林场距离枣阳市饮用水水源地刘桥水库仅2千米,属于枣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的行为,直接威胁枣阳百姓饮水安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案发后,枣阳分局立即启动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机械和车辆,对案发现场倾倒的废液进行清理,坚决阻止次生污染事件发生的同时,联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枣阳市公安局多次向某新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某高释法说理,启动生态赔偿和环境修复工作。田某高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完成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四
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5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以下简称“沙市分局”)在省、市联合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中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雨水排污口排水异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经现场对雨水排口和污水排口进行取样,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锌排放浓度为6.45mg/L、镍排放浓度为7.91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排放限值的3.3倍、14.8倍;雨水排口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锌排放浓度为8.24mg/L、铬排放浓度为11.3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排放限值的4.49倍、10.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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