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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某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889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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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梧环罚字〔2024〕3号

事人:梧州市国丰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地址:梧州市龙圩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和景大道16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7C3JTE8E

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龙圩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和景大道16号(梧州市国丰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线索,2023年10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主要从事报废车辆拆解业务,2023年5月开始收车并于6月底开始拆解,检查时正在进行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回来的报废车辆以及部分已拆解的车辆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报废车辆存放区内,已拆解的零部件有前后桥、车身等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该堆放区位于厂区中间,面积约9000平方米。现场堆放废旧摩托车约有3000多台,废旧机动车有数十台,地面有明显的油泥,有废机油漏到地面上。位于堆放区西北角堆放有拆解出的车壳以及前后桥等汽车零部件,有黄色废机油漏出到地面上。整个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区未建设挡雨棚,未建设雨污分流系统,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2023年10月27日、11月2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三)2023年10月27日、11月2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四)2023年10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五)2023年11月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德勇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六)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梧州市国丰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年拆解3万辆报废机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管字[2022]14号)1份(证明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的要求);

(七)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6月至10月部分废旧车辆入库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购车辆);

(八)2023年11月3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当事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改字[2023]第1103-01号)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九)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递交的《整改方案》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2023年10月26日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单》(桂环督(梧)转[2023]22号)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线索来源);

(十一)2023年10月2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3]4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3〕47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及其裁量基准,我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53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到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302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再凭缴款回执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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