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6 来源:藏源发布 点击数:35673次
西藏山南市某废品收购店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被行拘
近日,乃东区公安局鲁琼社区警务室民警在鲁琼废品收购站开展检查工作时,发现某废品收购店经营者马某存在涉嫌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警务室立即通知泽当街道派出所办案民警和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经调查,马某在未取得《危害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16个废旧铅蓄电池,重量约440公斤。
目前,泽当街道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乃东公安提醒广大群众,随着当下新能源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大量生产使用,废旧蓄电池数量也大幅增加,废铅酸蓄电池中含有铅、铬、镍、钴、锰等重金属,电解液中也含有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危害不言而喻。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国家将废铅酸蓄电池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藏源发布 原文题目: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马某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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