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74248次
【涉税案件】2023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概况-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观察(上)
目录
一、2023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概况
二、2023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观察
三、2023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环境分析
四、再生资源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一、2023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概况
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归集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和回收总值呈现上升趋势。
2023年7月,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布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3)》显示,2022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个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为 3.71 亿吨,其中废钢铁回收总量为 2.41 亿吨,占比 64.96%,废纸回收总量 0.66 亿吨,占比 17.76%,废塑料回收总量 0.18 亿吨,占比 4.86%,废有色金属回收总量 0.14 亿吨,占比 3.54%。
2022年我国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量占比情况
“十四五”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政策的扶持下,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二、2023 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观察
一、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件案列
2023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七部门联合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行为,精准打击行业性、区域性重大案件和职业化犯罪团伙。以下为三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等渠道披露的再生资源领域涉税刑事案件:
1、四川省凉山州税警联合依法查处一起空壳再生资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2023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一起再生资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经查,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设立7家空壳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大量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废旧物资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9亿元。目前,4名被告人已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2、甘肃一名税务人员违规帮助再生资源企业销售税费优惠被处分
2023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一起税务人员违规帮助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案例。经查,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四级主办王某,违规帮助某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两次调低该企业月销售定额,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王某受到警告处分,少缴税款予以追缴。
3、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因虚开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雷某系某上市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及董事长。2023年8月2日,该上市公司公告显示,雷某实际控制的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雷某在明知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甲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介绍人让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6039531.17元,接受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41份,金额62890770.19元,税额10691429.9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甲公司让乙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雷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源头发票问题突出的案件案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公示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等信息,2023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行政案件共计68件其中江苏省公示的案件最多,达19件,其次为广东省、福建省。在公示的案件情况中,发票类案件共有57件,占比达84%,其中涉及虚开的案件43起,有11 起案件被移送公安。
因源头发票的问题,再生资源贸易各环节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涉税风险,源头散户存在销售废旧物资未依法申报纳税的风险,回收企业及终端用废企业存在虚开风险,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存在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风险。根据再生资源各环节主体的主要涉税风险,结合各地公示的案件信息,本报告摘录如下四类典型案例:
1、自然人供废不申报纳税被稽查
自然人散户仍然是再生资源链条中的主要供货商。因纳税意识薄弱,或为逃避缴纳税款,大多自然人散户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近期,某地查局公示三则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稽查案例:
案例1:经检查,2021年你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经检查你个人银行账户,发现你在 2021年收取销售废钢款21593281.89元(含税),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 158693.10 元、第二季度 3099152.88 元、第三季度 9015040.00 元、第四季度 9320395.91元。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处罚结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 527093.08 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 263546.54 元。
案例 2:经检查,你在2019年至2021年存在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涉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至2020年你以个人名义与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并通过你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18622387.00元(含税),其中……。
2.2020年至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 2200000.00元(含税)(2020年700000.00元,2021年1500000.00元),其中……。
3.2020年至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中间商李***销售废钢款项6798759.48元(含税)(2020年 3991351.43元,2021年2807408.05元)。
以上在2019年至2021年你共收取销售废钢款合计 27621146.48元。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处罚结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764580.43 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382290.22 元。
案例3:经检查,2021年你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2021年你共取得销售废钢收入 11953612.80元(含税),其中第1季度1000000.00元、第2季度4507737.00元、第3季度1927920.00元、第4季度 4517955.80元。取得收入具体情况为: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4517955.80元(含税):你通过妻子朱某凤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7435657.00元,其中向赖某喜收取 1644170.00 元,向赖***收取 3820000.00 元,向广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收取 1971487.00元。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处罚结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263438.9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 131719.48 元。
2、再生资源企业对外虚开税额 4000余万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查处
江苏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一则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我局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仍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结合对你单位涉税事项办理核查、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以及银行账户等情况的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上游部分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与下游多户企业交易过程中,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存在资金即进即出、资金回流、资金流向异常等情况。因长期不中报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37份,金额259759022.97元,税额44159033.62元,并采取不申报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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