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4 来源: 点击数:31221次
2021年12月3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该市高新区双马镇新华村村部东侧原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有刺鼻气味,造成部分群众身体不适。接报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及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对位于高新区双马镇新华村村部东侧原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内一无名炼铝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群众反映异味扰民问题属实。
经查,该处无名炼铝厂系由当地人员黄某平投资建设,其主要生产工艺为炭化、筛分磁选、熔炼、去杂质、成型等,在炭化、熔炼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气、废渣、焦油等。检查时厂内堆放有废旧铝箔纸约40吨、未处置的废旧电解质电容器38.4095吨、炭化铝箔纸半成品5.471吨、熔炼铝灰7.8385吨及磁选后的废铁若干。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生产原料。
企业非法炼铝生产设备。
经查,自2021年9月起,黄某平伙同刘某宇、戴某、刘某斌、韩某等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非法生产。至同年12月3日因有毒有害气体多次泄露遭到周边村民举报案发停产时,该企业非法购进危险废物废弃电容器107.12吨,非法处置提炼出铝锭7.77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黄某平等6人生产用的废弃电容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生产过程可能构成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2021年12月20日,湘潭市森林公安局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对黄某平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后以涉嫌污染环境对6名违法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
企业厂区内查获的危险废物。
该企业炼铝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便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炼铝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因该公司行为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线索证据移送至公安部门,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
2022年5月31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查明黄某平与他人合伙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未依法依规安装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在湘潭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内非法处置废弃电容等危险废物提炼铝锭,提炼过程中多次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周边多位村民感到身体严重不适,黄某平当庭认罪。2022年6月24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黄某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点评:
在暴利驱使下,少数污染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有的甚至打着“循环经济”的幌子干着污染环境的勾当。本案中,湘潭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通力配合、高效处置、铁腕执法,对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环境获得感,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释法,威慑违法行为。本案是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湘潭市首例打击环境犯罪类型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作用。
部门密切协作,提升办案效率。相关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案件联合响应机制,积极协作、高效联动,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本案中,公安部门全程参与,充分利用其刑事案件侦办优势,快速固定证据、全面掌握犯罪事实,为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发挥环境科学与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及时判定污染源头、污染过程以及生态损害程度,切实促进了公安部门的侦办效率。
高效应急处置,确保环境安全。本案中,在生态环境部门确认涉案物品为危险废物后,湘潭市立即启动《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调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全程高效规范参与危废现场处理、暂存、转运及安全处置,切实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维护了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湖南红网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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